近日看到网上报道李昌奎案改判为死缓,也看到了很多人的评论,在我国未废除死刑之前,李昌奎的所作所为应该享受死刑的待遇,但李昌奎必死吗?
从受害人家属或者大众的角度来看,杀人偿命是理所应当的事,不过也有先例,杀人者能否通过各种补救措施求得受害人家属和大众的原谅,这还算是一个合理的出路。
但是从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方面开说,要考虑的就不那么简单了,最近屡屡浮出水面的屈打成招冤假错案,明显有失公正的判决,多次改判等情况说明我们的法律执行部门还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在我国,许多制度是存在的,但执行和监督一直是软肋,没有执行和监督的制度是一纸空文,制度变成了空文,法制变成了人治,人性的弱点被充分暴露,金钱和势力在某些地方成为了实质的法律砝码。
再站高一点,近年多次出现的恶性事件:灭门、强奸幼女、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我X是XX”、幼儿园杀手等等等等,每每听到一次就愤慨一次,但仅止于愤慨,无能为力;不过我们的政府不能也“无能为力”,希望政府部门可以站在长远的角度考虑如何从制度执行、民众素质等方面下足功夫,减少和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我相信社会主义制度在解决这类问题方面比资本主义制度具备更好的政治基础。
如果政府和相关部门能从已经发生的事件中吸取教训,大量减少甚至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李昌奎的死又有那么重要吗?